奥运会的巨大影响,使奥运会的举办不仅限于体育,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奥运会的举办已经成为影响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的重大事件。但参与或组织奥运活动,需要了解与奥运会有关的各项法律和规则。在举办各种迎接奥运会的活动中,当前尤其需要防范的是奥运隐性市场的开发。
企业参与奥运会的市场开发需遵守相关规定
在社会各界参与奥运的活动中,企业参与奥运会的热情尤为突出。很多企业都希望利用奥运会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扩大自身的影响,在奥运市场开发中占有一定份额。企业参与奥运市场开发的热情是可以理解的。奥运会的举办及由此给主办城市带来的巨大商机,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巨大的诱惑。况且中国毕竟是第一次举办奥运会,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需要通过奥运会,扩大中国,包括中国企业在世界上的影响,提升中国企业品牌的形象。但企业参与奥运会的市场开发,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行为要符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奥运会的市场开发,才是应当鼓励、值得提倡的。例如,通过研究奥运会的旅游市场需求,制定企业参与北京奥运会旅游市场开发的计划,如开发没有任何奥林匹克元素符号且具有特色的中国旅游产品,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可以向市场投放。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在没有得到权威机构(例如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奥林匹克的元素符号,则违背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应当坚决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
2001年7月13日,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在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中国政府和北京都做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承诺,承担起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并确保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国务院和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它们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形成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
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包括五环图案标志、会旗、格言、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运会及其简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奥申委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北京奥组委”的简称以及其他与29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使参与北京奥运会的合作企业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获得其自身利益,维护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这样才能保护参与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的企业对奥运会支持的积极性,使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奥运会的筹办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这一意义上分析,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国际奥委会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办好现代奥运会的重要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隐性市场开发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犯
只有参与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的企业,才有权利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没有参与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的企业,则无权使用这一标志。